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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MBA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成功召开
发布时间:2015-06-17 14:36:32

“清华五道口金融家大讲堂: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于2015年6月13日在清华大学大礼堂召开,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李剑阁、中国工商银行原行长杨凯生分别就资产证券化对于监管体制的挑战及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表主旨演讲。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证监会债券监管部副主任陈飞、央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徐忠等多位监管部门官员从各自监管发展的角度发表观点。二十多位来自学术界的学者和业界的资深从业者从理论和实证角度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深度探讨。共有近七百名金融界、法律界及学界人士参加了论坛。
在中国可证券化的90万亿资产中,到目前为止仅有不到五千亿资产证券化产品。尽管当前资产证券化的体量还很小,产品相对单调,二级市场还不够完善,但政府和业界都意识到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实体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而且对不同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是下一个重要的投资方向,也是中国目前解决地方债以及银行不良信贷流动性的潜在方法。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组织监管层、资产证券化业务产业链机构核心人士,共聚一堂展开讨论。李剑阁认为,由于资产证券化复杂性,涉及到各个监管部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展,也给如今一行三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而杨凯生则强调,资产证券化一定要避免再次陷入刚性兑付的局面,强调风险自担,否则“一旦又形成了一种新的刚性兑付局面,那将是真正的风险所在。”面对如今资产证券化产品涉及到多个监管主体的局面,王岩岫表示,银监会正在加强监管协调,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向常规化发展,同时加快在交易所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本届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由清华大学国家金融学院主办,得到了上海联和金融、联合评级、陆金所以及凤凰财经、清华金融评论的大力支持。下届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将于2016年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期间举行。
白重恩:短期内地方债务不能交由市场解决
地方债务资产证券化,需要分清不同的债务种类,有的债务后面有资产,有的后面没有资产,尤其是要置换的债券。地方债分为三类,其中地方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可能其背后的资产相对比较少,不产生多少现金流,另外两类债务背后的资产相对较多。当然我们需要去看数据来核实是不是这样的情况。如果是,目前要置换的这部分地方债就不能用资产证券化途径解决。即使有现金流。
我们需要考虑如何降低地方债问题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长期来说,我们还是希望未来地方债交给市场来决定。由于债务存量规模较大,市场以前又没有多少地方债发行的经验,现在马上完全市场化不一定就能做到。如果把地方债务全部变成国债,市场化发行的难度会降低,但存在很大的道德风险。目前定向发行和公开发行相结合的地方债券发行方式是比较现实的一种方案:比完全市场化公开发行可行性高很多,比全部转化为国债来公开发行道德风险小。
最后,解决地方债务问题还需考虑对当前宏观经济的影响。当下宏观经济有其特殊困难性,房地产投资大幅下降,土地出让金的收入也随之下降,如果地方债处理不好,地方政府的投资就难以为继。眼下宏观经济所面临的困难,不是一个新常态,而是一个冲击,是从老常态到新常态过渡中的冲击。在这个剧烈变化过程中,我们要考虑所有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一方面要保持地方政府的投资不出现断崖式下降,另一方面要降低实际利率来引导企业投资。现在实际利率特别高,这成为我国经济最大的难题之一。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券市场波动较大使得实际利率继续上涨,我们的经济状况就会更加困难。从这两方面来看,我们都需要保证地方债券顺利发行。
总之,我认为,长期而言,地方债务问题应该交由市场解决,短期来看确实不行,需要在长期理想与短期现实间找到一个平衡。现在的安排应该说是这样平衡的结果。
王娴:进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解决地方债改革的关键
刚才李文弘谈到一个问题,讨论中国一般债务也好,地方政府债务也好,一个非常重要的、不能回避的问题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我们讨论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按照现有预算法,中国地方政府不能发债,中国有过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债的实践,它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债券的发行人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偿还责任在地方。一旦地方不能偿还,则由中央政府先行偿付,并从向地方的转移支付等支付中扣除。这样,法律关系是比较清晰的,也是符合预算法规定的。中国的法律一直明确地方发债主体等问题,于是,地方政府就通过建立“合法”的法律实体——地方融资平台发债,这有点类似于SPV(specialpurposevehicle)。
美国实行联邦制,地方政府是一个独立的财政主体,它有自己独立的预算,它是可以举债同时有明确偿债义务的,这点中国和美国不一样。我国是单一体制国家,地方政府既然不是独立的财政主体,就不能有发债的权利,地方的负债最后都应由中央政府承担,在预算法中也就做出了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规定。这个问题应该清晰分析,这样才能为地方债务的解决给出一个路线和目标。
既然地方政府不是一个独立的财政主体,就很难非常清晰地界定偿还责任,哪些是它有义务偿还的,哪些没有义务。城投债相对来说是法律关系比较清晰的,因为不管怎么样,它构建了一个新的法律主体来发行债务,平台公司作为法人有偿债义务,如果地方政府有担保,则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即便地方政府偿债主体法律地位不是十分清晰,来自中央政府的考核等产生的激励,可能会促使地方政府尽力解决地方债务问题。除了资产证券化,大量地方政务不能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很多没有现金流,而且没有清晰的法律关系,这些都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当然,除了证券化,还有一些其他渠道,比如说,地方政府还是有一些优质资产的,上市的国企,现在股票价格较高,可以出售一部分股权。也可以考虑通过混合所有制、私有化,把国有股通过市场或其他形式卖给民营的主体,这样也可以回收一些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偿还地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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